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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活人,怎么会凭空消失?”秦母决心找媒人问个明白时,却发现媒人也已不见去向。秦母回忆,当时的唐红原本在一家饭店工作,媒人是唐红的哥哥。“20多年了,我们没什么文化,也没啥好办法,只知道从周边乡镇打听,问有没有叫她这个名的……俺告也没处告,找也找不到,实在没办法了,只能认倒霉了……”秦母无奈地说道。谈到唐红为什么离去时,秦母猜测道:“登记前,俺家穷,也没有给她任何彩礼,估计是看我们家太穷了,我儿子又有病,才走的吧。” 原来,秦峰一家不仅家境贫困,秦峰本人还存在智力残疾。唐红出走后,遭遇了物质和精神双重打击的秦峰一家生活更加困苦,全家生计仅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直到今天,50岁的秦峰仍孑然一身,只能与父母共同生活。如今,秦母日渐苍老,秦峰日后的生计与安置成了困扰秦家和全村的愁心事。为了纾解秦峰一家的困难,也让秦峰未来的生活多一份保障,2021年初秋,村委会考虑为秦峰依法办理低保。可提交申请材料时,却发现秦峰“已婚”的婚姻状况,使得家境困难、无人依靠的秦峰不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那就需要诉讼离婚。在村委会的帮助下,2021年12月,秦峰向五莲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谁也没想到,这一起诉,掀出了更惊人的秘密。法院在调查摸排中,按照秦峰提供的姓名和零星的信息,锁定了当年与他结婚的唐红,但秦峰一家一眼就辨认出,这个唐红并不是当年秦峰的“妻子”。资料显示,这位唐红系山东诸城户籍,于2000年10月30日与五莲县某镇村民严某登记结婚,夫妻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家庭生活稳定。“我们全村都能作证,我嫁过来就一直在这里生活,怎么可能在登记两个月后,又去跟秦峰登记?一定是搞错了!”这位唐红也觉得又惊又气。很显然,与秦峰登记结婚的女性并非唐红本人,而是冒用了唐红的身份。好不容易找到了自己的“新娘”,却得知和自己结婚竟另有其人,吃惊之余,秦峰一家更加失望。经人提示,秦母与秦峰到五莲县民政局请求撤销假冒的婚姻登记,然而,由于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这场被冒用身份的婚姻登记最终没能撤销。起诉无果、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无门、低保办理无望,辗转多部门,秦峰的“离婚”诉求始终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2022年3月15日,走投无路的秦峰以五莲县民政局为被告向五莲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他与“唐红”的结婚登记,并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五莲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五莲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介入后,随即对该案件展开调查核实。调取审阅法院卷宗材料、向秦峰所在村委会及邻居了解原告秦峰的个人情况,并到五莲县民政局了解此案相关情况,调取秦峰和“唐红”结婚登记申请材料……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是冒名婚姻登记撤销引发的行政纠纷,重点是厘清争议焦点,真正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同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确保案结事了。综合调查核实的情况,五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民政局在真正的唐红本人未到场情况下即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合法要件;秦峰与“唐红”的婚姻确有明显错误,尽管该错误是由当年全国联网查询信息化建设滞后、民政部门不具备实质审查的客观条件所致,但对于现已查明客观存在且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婚姻登记错误,应予以纠正;五莲县民政局办理秦峰婚姻登记审查把关不严,致使唐红身份被冒用,侵犯唐红合法婚姻权益;五莲县民政局对婚姻登记具有审查管理的职责,对秦峰请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请求不予办理,明显不当。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五莲县检察院依据《指导意见》的有关条款,办理了这起涉及冒名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2022年5月9日,五莲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唐红”故意冒用唐红身份信息申请结婚登记致秦峰结婚登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建议依法撤销秦峰的结婚登记。2022年5月21日,五莲县民政局回函表示,已采纳检察建议,依法作出撤销秦峰结婚登记决定书,并将案件材料上报日照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同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备注说明;组织负责婚姻登记的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对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流程,加强婚姻登记审核把关;开展全面排查,对全县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摸排,彻底整改。“俺申请撤回起诉,不再对民政局的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2022年5月,如愿“离婚”的秦峰一家向五莲县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从此,压在这一家人心头20多年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如今的秦峰,因智力障碍问题,大多数时间还是靠父母养活。“虽然我儿子有些残疾,但是他心里都明白,明显能看出他心里松快不少,现在他偶尔也能打打零工。”秦母说。2023年10月,承办检察官对履职实效“回头看”,再次与秦峰一家取得联系。“村里帮忙办理了低保和残疾证,这一年家里压力缓解了不少。”年过古稀的秦母,终于露出久违的笑容。此案中,冒名登记结婚给登记另一方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且权益救济困难,无法直接通过申请民政局撤销婚姻途径解决,受5年行政诉讼时效限制,且发现权益受损时已过去漫长时间,行政救济途径有限。检察机关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在诉中阶段介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检察权的主动性弥补审判权的不足,通过依法运用调查核实权等优势针对相关事实问题进行核实,以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履职,有效解决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现实中法律救济不畅的难题,凝聚合力,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月上期)
编辑丨肖玲燕 王丽 设计丨刘岩文丨卢金增 玄晓霞 张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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